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2017年4月,我委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版)》,2019年10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指引(2019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引(2019版)》,同年11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公司章程指引(試行)》。為進一步規范我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組織和行為,加強公司章程管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根據《廣西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動態調整完善國有企業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我委起草了《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指引(2021版)》(以下簡稱《章程指引》)。
二、主要內容
《章程指引》共十七章、一百二十四條,包括總則、名稱、住所和營業期限、宗旨和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其職權、黨委、董事會、經理層、解散清算、財務制度等內容,重點規范明確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黨委、董事會、經理層的職權范圍,理順監管方式,厘清職權邊界。
三、主要修改事項
一是修改了《章程指引》的部分框架。參考借鑒《中央企業公司章程指引(試行)》,根據《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版)》第六章有關出資人職權、黨委會、董事會、日常經營管理機構的內容調整獨立成章并規范了表述,修改后《章程指引》新增第五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其職權,第六章黨委,第七章董事會,第八章經理層。
二是調整了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職權。根據企業干部管理權限,原先有關選擇企業管理者的職權修改為“按權限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對董事會和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決定董事的報酬”。(中央企業章程指引亦使用該表述)
三是規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表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8﹞119號)的文件要求,明確董事會應設立戰略與投資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并對組成人員進行了限定。
四是有關監事會的內容暫不修改。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的做法,在《公司法》修訂之前,暫不對國有獨資公司現行公司章程中監事會有關內容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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