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制定提示工作規則、約談和通報規則是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具體措施。2020年1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將進一步推動國資監管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形成常態,對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出臺目的
參照國務院國資委的相關工作規則,近日,我委印發了《自治區國資委監管提示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提示規則》)和《自治區國資委監管約談和通報規則》(以下簡稱《約談和通報規則》)。《提示規則》突出事前和事中監管,主要對監管企業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風險和問題進行提示,旨在抓早抓小、預防為主、警示為先;《約談和通報規則》強化事后監督問責,主要對監管企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進行通報,對存在上述問題企業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發揮警示教育和懲戒震懾作用。
三、主要內容
《提示規則》共十八條,主要對提示的適用主體、適用情形以及監管主體的監管職責、監管流程、監管方式、監管要求進行了明確,要求企業針對提示事項積極采取措施做好風險防控和整改落實工作,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強化內控體系有效執行,確保風險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約談和通報規則》共二十條,主要對約談和通報的適用主體、適用情形以及監管主體的監管職責、監管流程、監管方式、監管要求進行了明確,要求企業對約談和通報事項及時傳達部署,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立即糾正違規行為,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并對約談和通報事項舉一反三,主動開展對照檢查,發現類似問題做好相關整改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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