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近期,國務院國資委研究出臺了《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該文是對近年來國資監管機構加強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進一步落實,是關于規范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的內控規定。我委參照國務院國資委的文件,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自治區國資委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
二、主要內容
《工作規則》共19條,主要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的工作職責、報告范圍、報送階段、成果運用、紀律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明確工作職責,企業是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二是明晰報告范圍,從營銷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情況、預計損失金額以及內外部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嚴重違法違紀等六種情形明確應報送的范圍。三是規范報送流程,分首報(重在“快”)、續報(重在“準”)和終報(重在“全”)三個階段,對報告時限和內容予以規范。四是強化成果運用,從企業和我委兩個層面,對報告及處置的結果運用提出要求。明確了相關處室要按職能和工作分工,督促指導企業做好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應對和跟蹤處置,加強重大經營風險管控和防范。五是嚴肅工作紀律,明確對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敷衍應付,以及應對處置不力等四種情形的處置方式,進一步嚴肅報告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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