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業:
《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利潤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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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
利潤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利潤分配管理,規范企業利潤分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股權多元化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利潤分配,是指企業對所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向股東進行分配的行為。
第四條 企業利潤分配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履行股東會(含股東大會,下同)審議等法定決策程序,規范實施利潤分配。
(二)堅持市場化分紅。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維護各方股東合法權益。根據股東結構和治理特點,建立健全市場化分紅機制,充分考慮企業發展內外部環境,結合企業實際,“一企一策”進行利潤分配。
(三)堅持統籌兼顧。企業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除滿足正常生產經營和適當的投資發展需求外,應當積極回報股東;同時要兼顧企業長遠發展,不能因過度分配利潤而影響企業持續經營能力。
(四)堅持股東協商。建立股東之間常態化溝通機制,發揮多元股東協商的積極作用,通過股東會共同決定企業利潤分配方案。
第二章 利潤分配的一般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當積極為股東創造價值,提供長期穩定回報,并結合實際制定中長期股東回報規劃。
第六條 企業利潤分配以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依法先用于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再向股東分配。
企業報告年度擬不進行利潤分配,應說明不分配的理由,經自治區國資委審核同意或經股東會表決同意后,可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七條 企業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表決機制應當在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和董事會議事規則中明確,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企業利潤分配按年度組織實施,一般不采取中期分紅。
第九條 企業利潤分配一般采取現金分紅形式。
第十條 企業發行優先股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按照國務院及自治區政府有關規定向社?;饎澽D股權的,社保基金按規定獲取分紅。
第三章 利潤分配程序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研究提出利潤分配方案,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自治區國資委或提交股東會審定。利潤分配方案提交審議時,應當按規定程序提前向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和議案材料。議案材料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投資計劃等。
(二)利潤分配的具體方案,包括企業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向股東分配利潤情況,留存未分配利潤的使用計劃,以及提出利潤分配方案的主要考慮。
(三)對所出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情況。
(四)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依照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分紅。
第十四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股權多元化公司的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應在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經中介機構審計后一個月內研究提出利潤分配草案。
利潤分配草案應當與相關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征求相關股東意見,修改完善并經審議通過后,形成利潤分配方案。
自治區國資委在收到股權多元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后,履行內部程序,形成自治區國資委的利潤分配意見,并按規定委派股東代表參加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按照相關決策程序和表決機制審議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后,應當形成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第十六條 依據《公司法》有關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等方式,直接提出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七條 企業在當年損益中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損失和潛虧掛賬的,須報自治區國資委同意;該事項已授權企業的,須經企業董事會同意后再進行處理;用一般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國家資本金的,須報自治區國資委或董事會按授權規定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一般應當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股東會審議程序。
第四章 利潤分配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股東會審議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和作出的會議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企業一般應在股東會作出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相關股東實施分紅。
第二十條 根據審議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對于自治區國資委享有的分紅,企業應按規定上交國有股股利、股息;涉及向社保基金分紅的,企業按有關規定匯入社保基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后,應當及時規范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并書面報告自治區國資委。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國資委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通過委派股東代表、董事參加股東會、董事會等方式,加強企業利潤分配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國資委對企業利潤分配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按程序提請委黨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的利潤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所出資企業對集團總部的現金分紅,增強集團總部資本調配能力,發揮好利潤分配的調節作用,積極推動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
第二十五條 企業利潤分配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參股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國有股東代表根據自治區國資委的意見,按《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參與表決;決議后的利潤分配方案,國有股東代表需在10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的全民所有制等企業的利潤分配辦法,參照國有獨資公司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利潤分配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國資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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