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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桂國資發〔2020〕18號

2020-04-07 08:30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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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范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我委制定了《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42

 

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禁入限制

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廣西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并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禁入限制,是指自治區國資委和企業根據《廣西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各級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職務的處理。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各級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追責部門,是指自治區國資委和企業負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

第三條  禁入限制包括下列情形:

(一)受到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或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三)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第四條  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自治區國資委和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制處理,按照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自治區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錄入。企業作出禁入限制處理(包括集團和各級子企業)的有關信息,由企業追責部門負責錄入。

第七條  追責部門應當于禁入限制處理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后,將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采集錄入到自治區國資委綜合監督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第八條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主要違規情形。

(三)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條  自治區國資委追責部門在企業錄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形式審查并匯入信息系統。

第十條  禁入限制人員禁入期屆滿后,自治區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從禁入限制系統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條  自治區國資委和企業任命所屬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等人員時,應當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

第十二條  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查詢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需查詢本企業之外的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自治區國資委同意后,由自治區國資委將查詢結果反饋企業。反饋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四條  自治區國資委負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管理、相關制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以及禁入限制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網絡安全。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錄入、查詢、使用等工作。

第十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和企業應當加強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自治區國資委追責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自治區國資委追責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自治區國資委和企業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或審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二)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其他應當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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