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配套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類別目錄》的通知
委機關各處室,各監事會辦事處:
經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配套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類別目錄》等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9月1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國資委)工作透明度,促進自治區國資委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以下簡稱國資監管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配套制度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國資委在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相關國資監管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指的國資監管信息,是指自治區國資委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其授權監管自治區直屬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根據《條例》的有關要求,自治區國資委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委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正、公平、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
第五條 自治區國資委發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或者企業的,應當與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及時溝通、確認。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六條 自治區國資委公開國資監管信息的形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七條 自治區國資委應當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以下信息:
(一)自治區國資委機構簡介、領導簡介、工作機構及職能。
(二)自治區國資委人事任免、考錄招聘情況,自治區國資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職務變動情況、公開招聘情況。
(三)自治區國資委重要公務活動信息。
(四)涉及本系統的、現行的、全國性、全區性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自治區國資委制訂的相關文件、政策解讀。
(六)自治區國資委涉及全局性、重大工作的決策、圍繞重大行政決策前公開征求群眾意見以及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公開情況。
(七)自治區國資委年度重點工作開展情況、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規劃、重大項目批準及實施情況。
(八)自治區國資委本年度財政預算、上年度財政決算、上年度“三公”經費。
(九)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經濟運行數據,生產經營總體情況等國有企業有關匯總信息。
(十)自治區國資委非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實施主體、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非行政許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及辦理情況。
(十一)自治區國資委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信息情況。
(十二)自治區國資委各類對外檢查通報情況。
(十三)自治區國資委受理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十四)自治區國資委制訂的各類應急預案、應急動態、應急常識信息。
(十五)自治區國資委社會公益(包括扶貧、捐贈救助、各種社會公益事業的日常工作動態)信息。
(十六)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目錄信息。
(十七)自治區國資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應當依法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的信息。
自治區國資委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已經明確解密的國資監管信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自治區國資委提出申請獲取相關可以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
第九條 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國有資產監管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自治區國資委主動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通過下列途徑公開:
(一) 自治區國資委國資監管工作簡報;
(二) 自治區國資委門戶網站;
(三) 自治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臺自治區國資委子站;
(四) 新聞媒體;
(五)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資監管文件匯編;
(六) 自治區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
(七) 自治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國資委有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自治區國資委機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國資監管信息提供方便。
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自治區檔案局、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
第十三條 擬主動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應當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國資監管信息,一般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已主動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予以廢止的,應當自廢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說明。法律、行政法規對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組織編制、定期更新適用本辦法的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指南,包括國資監管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國資監管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自治區國資委申請獲取國資監管信息的,應當填寫《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機構代為填寫。
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 申請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 申請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條 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申請,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予以明確;
(四)依法不屬于自治區國資委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自治區國資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收到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自治區國資委主管信息公開工作的委領導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國資委依申請提供有關國資監管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依據《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字〔2009〕86號)執行。申請公開國資監管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委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國資委對依申請公開國資監管信息不予公開的,應填寫《自治區國資委答復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國資監管信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經自治區國資委保密工作機構審核,主管信息公開工作的委領導簽發后報送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一)備案內容包括:不予公開的依申請國資監管信息的標題、文號、密級、生成日期;不予公開理由。
(二)備案復核。申請公開人對不予公開國資監管信息提出復核申請的,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對《備案表》審核,經審核后發現其中含有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會同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復核,復核后認為確實含有應當公開的信息,應予公開該信息。
(三)備案時間。不予公開的信息實行每季度一報,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個工作周由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備案工作。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保障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寫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五條 建立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六條 國資監督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對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國資委相關處室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二) 未按規定及時更新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
(三)在公開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五)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配套實施辦法
(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配套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制定如下配套辦法。
一、 國資監管信息主動公開程序
(一)提出擬公開意見。各處室、各監事會辦事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對擬公開的信息提出公開意見:擬公開信息為國資委文件的,由主辦處室在委發文稿紙上明確填寫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擬公開信息為委信息報送類的,由提供信息的主辦處室在填寫委信息處理箋時選擇信息發送發布途徑;其他擬公開的信息填寫《自治區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報批單》(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報批單》)。
(二)信息公開審核。委各處室、各監事會辦事處負責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和一致性、準確性等審查,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處室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處室有關信息的公開首先經本處室領導審簽同意后,送委辦公室核稿和委領導簽發。
信息公開審核的主要內容:
1.保密審查。主要是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國資委內部工作秘密進行確認。對難以確認的,報請委保密辦確定;委保密辦不能確定的,報上級保密機關進行確定。
2.一致性和準確性審查。主要是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按國家需要批準,是否與其他行政部門發布的信息內容一致,是否與我委公布的統計數據和新聞通稿口徑一致,是否全面準確等進行確認。
3.其他審查。主要是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屬重大、敏感信息進行確認。如屬重大、敏感信息,需將信息公開應對媒體的對外口徑等報委領導審批。
(三)信息公開復核。委辦公室在信息公開審核過程中難以確定的,提交由委辦公室、法規處、綜合處、宣傳處及相關業務處室組成的聯合審查小組會商、復核。
(四)部門協調確認。對擬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能或第三方的,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由各處室、各監事會辦事處報請有關部門進行確認或會簽。
(五)信息編輯與公開。履行上述程序后,各處室、各監事會辦事處將擬公開的信息送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編輯后,按確定的公開形式和載體予以公開。
(六)信息存檔。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所公開的信息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七)信息變更辦理。公開的信息發生變更的,信息報送處室應當于變更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函告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按要求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相應變更工作。
二、國資監管信息依申請公開程序
(一)申請提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自治區國資委申請獲取國資監管有關信息的,應當填寫《自治區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口頭(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者)方式提交。
(二)受理分辦。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收到的申請進行登記、編號,提出受理意見,并根據委內處室職能分工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業務處室辦理,并注明限辦日期(限辦日期一般為12個工作日)。涉及多個業務處室的,由牽頭業務處室負責匯總辦理。
各業務處室收到轉來的申請,屬于本處室受理范圍的,應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屬性等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于限辦日期前3個工作日將本處室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回復內容送政策法規處審核會簽后反饋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屬于不予公開或可部分公開的,應于限辦日前3個工作日將經本處室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不予公開理由或部分公開內容送政策法規處審核會簽后反饋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告知服務。各承辦處室對申請公開的信息經審核、簽發后,反饋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告知申請人: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予以明確。
4.依法不屬于自治區國資委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辦理審核。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回復申請人時,應當按照自治區國資委主動公開信息的程序進行公開信息審核和備案。對涉密事項難以確認的,報請委保密辦確定。
(五)辦理要求。
1.按照審查和協調確認結果答復申請人。對符合受理要求的,經批準后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經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2.委承辦處室收到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復,均需以書面形式。各承辦處室需在答復規定期限前的3個工作日將與政策法規處審核會簽后的材料送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
3.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承辦處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如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除外。但是承辦處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存檔。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信息公開申請表》和答復正本,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三、國資監管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以“誰公開、誰審查”為原則,實行各處室、各監事會辦事處和信息公開管理部門雙重負責制。各處室、各監事會辦事處對擬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自治區國資委內部工作秘密進行確認,由本處室、辦事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保密審查的程序和審查依據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信息公開內容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由委保密辦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請自治區國家保密局確定。保密審查的過程和結論,要有文字記載,存檔備查。
(二)自治區國資委的下列信息不得公開:
1.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監管企業重大結構調整方案及發展中涉及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重大財務事項及處理情況的請示、報告等。
2.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國資委及其領導同志的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摘要、專項報告、情況報告以及有關領導同志的批示。
3.自治區國資委聘請的中介機構協助監事會開展專項審計結束后所提供的審計報告、各企業給監事會提供的資料信息。
4.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底稿、方案、監事會各類內部情況分析報告、研究報告和監事會會議記錄。
5.尚未對外公開的涉及監管企業調整發展的重要文件、資料。
6.國有企業改制中尚處制訂階段的所涉及利益主體眾多、事關穩定的規范性文件。
7.國民經濟重點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境外企業的匯總財務數據;單戶企業財務報表、決算數據;單戶企業財務快報數據;尚未對外公布的國有資產匯總資料。
8.尚未對外公開的涉及重要、敏感行業和對資本市場、社會穩定或相關企業內部易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重組、改制、上市等事項。
9.監管企業重組、改制、上市等事項已對外公開,其中某些暫不宜對外公開的具體事項。
10.尚未對外公開的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資產劃轉、產權轉讓、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產權基礎管理事項。
11.尚未對外公開的國有企業發債、股票發行、股份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有關文件、資料、數據等。
12.監管企業穩定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工作及重大事件。
13.根據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規定以及自治區國資委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為不宜公開的其它信息。
四、國資監管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管理
(一)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新聞宣傳管理工作由委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宣傳群工處歸口管理。
(二)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的主要形式
1.舉行新聞發布會或向媒體發布新聞通稿。
2.組織記者集體采訪或單獨采訪。
3.通過自治區國資委門戶網站發布信息。
(三)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的組織實施
1.以自治區國資委名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申請處室需提前與宣傳群工處聯系,準備好相關材料,經保密審查并報分管委領導同意后,由宣傳群工處具體承辦,委內相關處室配合。
2.委內有關處室或個人就我委有關工作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由宣傳群工處歸口管理,有關方案報經分管新聞宣傳工作的委領導同意后,商相關處室安排采訪事宜。
(四)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的要求
1.確保信息發布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2.我委出臺的政策、規章、措施等重要信息的發布,相關處室須提供政策性解讀文件或說明性背景材料。
3.加強信息發布的新聞策劃,掌握主動權。發生與自治區國資委職責相關的突發性危機事件時,由宣傳群工處在第一時間通過主流新聞媒體發布信息,正確引導公眾輿論。
4.發現媒體發表的涉及我委的虛假信息或不實報道,由宣傳群工處組織相關處室,及時予以澄清。
5.各處室和個人不得以自治區國資委名義擅自接受任何新聞單位的采訪及發布相關信息。
五、國資監管信息公開監督與責任追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按照紀檢監察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二)違反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
3.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及時間和內容發布國資監管信息。
4.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5.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有關信息。
6.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泄露國家秘密、監管企業商業秘密和侵犯個人隱私。
7.未經批準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發布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8.對收到的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處理。
9.未按時發布自治區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10.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類別目錄
分 類 | 內 容 描 述 | 解 讀 | 信息公開依據 | 負責信息公開責任處室 | 信息公開時限 | |
一 級 | 二 級 | |||||
機構概況 | 機構簡介 | 介紹機構的名稱、工作職責、辦公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內容 | 參照自治區編委確定的本委《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國務院國資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 | 人事處 | 20個工作日 |
領導簡介 | 領導相片、職務、簡歷及工作分工 | 簡歷參照組織人事部門公布的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人事處 | 20個工作日 | |
工作機構及職能 | 內設機構及工作職責、對外聯系電話、辦公地址等信息 | 參照自治區編委確定的本委《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人事處 | 20個工作日 | |
工作規則 | 介紹機構的工作規則 | 各單位均應制定并公布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 | 20個工作日 |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本機關人事任免情況 |
| 國務院國資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 | 人事處 | 20個工作日 |
我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職務變動情況 |
| 國務院國資委 | 企干處 | 20個工作日 | ||
考錄招聘 | 與本機關相關的職位招考、錄用條件、程序、公示、結果等情況 |
| 國務院國資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 | 人事處 | 及時公開 | |
我委監管企業負責人(我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公開招聘的有關情況 |
| 國務院國資委 | 企干處 | 及時公開 | ||
工作動態 | 重要公務活動 | 本機關重要會議、重大政務活動情況、重大工作部署信息 | 日常工作、內部事務等不必在此公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相關處室 | 20個工作日 |
法律法規 | 法律法規 | 涉及本系統的、現行的、全國性、全區性法律法規和政策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相關處室 | 20個工作日 |
規范性文件 | 本部門文件 | 本機關制訂的相關文件 |
| 國務院國資委、自治區人民政府 | 相關處室 | 20個工作日 |
分 類 | 內 容 描 述 | 解 讀 | 信息公開依據 | 負責信息公開責任處室 | 信息公開時限 | |
一 級 | 二 級 | |||||
| 政策解讀 | 涉及本系統的、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的具體解讀 | 主要是近年來新出臺的重要文件的解讀;原有的其他文件的解讀,一并公布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相關處室 | 20個工作日 |
規劃計劃 | 重大決策 | 涉及全局性、重大工作的決策,圍繞重大行政決策前公開征求群眾意見以及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公開情況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相關處室 | 20個工作日 |
重點工作 | 年度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相關處室 | 20個工作日 | |
發展規劃 |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規劃包括國資委全局性國資國企發展規劃和產業企業發展規劃。 | 依職能按規定公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法規處、企改處 | 20個工作日 | |
重大項目 | 本系統重大項目批準及實施情況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企改處 | 20個工作日 | ||
財政信息 | 財政預算 | 本年度財政預算 | 按財政部門要求公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 | 年度 |
財政決算 | 上一年度財政決算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 | 年度 | ||
“三公”經費 | 上一年度“三公”經費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 | 年度 | ||
其他財政信息 | 政府性基金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評價處 | 年度 | ||
國有資本經營等方面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產權處 | 年度 | ||
統計信息 | 統計信息 | 國企經濟運行數據,生產經營總體情況等國有企業有關匯總信息。 | 按部門職能公布統計資料 | 國務院國資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評價處 | 月度、季度、年度 |
行政審批 | 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實施主體、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及辦理情況 | 依職能按規定公開,各級各部門從自治區建立的全區統一標準目錄庫提取,不用自行錄入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我委無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
非行政許可 | 非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實施主體、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非行政許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及辦理情況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綜合處 | 20個工作日 |
分 類 | 內 容 描 述 | 解 讀 | 信息公開依據 | 負責信息公開責任處室 | 信息公開時限 | |
一 級 | 二 級 | |||||
行政執法 | 行政監管 | 執法事項、執法機構、執法依據、處罰情況、監督機構、執法程序等 | 依職能按規定公開。對應每一類行政執法事項,公布相應的內容。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我委無行政執法職能 |
行政強制 | 同上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行政征收 | 同上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行政裁決 | 同上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行政確認 | 同上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行政給付 | 同上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行政復議 | 同上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行政處罰 | 同上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行政事業收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經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批準的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依據、計費單位、收費標準、管理方式、收費屬性、備注等 | 按財政和物價部門要求,依職能按規定公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我委無行政事業收費 |
政府性基金 | 本系統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依據、計費單位、征收標準、管理方式、備注等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我委無政府性基金 | ||
公共資源交易 | 建設工程 | 招標公告、澄清變更、上限價、中標公示等交易信息 | 依職能按規定公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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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 | 采購公告、澄清變更、上限價、中標、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 | 20個工作日 | ||
鐵路工程 | 招標公告、澄清變更、上限價、中標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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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 | 招標公告、澄清變更、上限價、中標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水利工程 | 招標公告、澄清變更、上限價、中標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分 類 | 內 容 描 述 | 解 讀 | 信息公開依據 | 負責信息公開責任處室 | 信息公開時限 | |
一級 | 二級 | |||||
| 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 | 招標公告、澄清變更、上限價、中標公示等交易信息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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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 | 交易公告、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礦業權轉讓 | 交易公告、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國有產權交易 | 交易公告、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產權處 | 20個工作日 | ||
監督檢查 | 檢查通報 | 與本機關職能相關的各類對外檢查通報情況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相關處室 | 20個工作日 |
監督投訴 | 投訴方法 | 受理投訴的部門、聯系方式、負責人等 |
| 國務院國資委、自治區人民政府 | 委紀委 | 根據變動情況,及時更新 |
投訴處理 | 投訴處理結果反饋 | 一般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可依申請公開或不公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委紀委 | 20個工作日 | |
應急管理 | 應急預案 | 本機關制訂的各類型應急預案 | 公布應急預案簡本(非涉密)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委應急辦 | 20個工作日 |
應急動態 | 預警公告、應急演練、應急視察、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展動態和處置情況 | 依職能按規定公開 | 國務院國資委、自治區人民政府 | 委應急辦 | 20個工作日 | |
應急常識 | 各種日常應急常識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委應急辦 | 20個工作日 | ||
社會公益 | 扶貧事業 | 有關社會扶貧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 依職能按規定公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委扶貧辦 | 20個工作日 |
教育事業 | 有關社會教育事業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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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 | 有關社會醫療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社會保障 | 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
勞動就業 | 有關社會勞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黨建處 | 20個工作日 | ||
捐贈救助 | 有關社會搶險救災、優扶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捐贈救助的方式、地址、聯系辦法等信息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黨建處、委扶貧辦、美麗辦 | 20個工作日 | ||
公益動態 | 各種社會公益事業的日常工作動態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事業處 | 20個工作日 | ||
分 類 | 內 容 描 述 | 解 讀 | 信息公開依據 | 負責信息公開責任處室 | 信息公開時限 | |
一 級 | 二 級 | |||||
基層政務公開 | 監管企業信息 | 監管企業目錄等信息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 | 20個工作日 |
國資監管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 國資監管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 本機關國資監管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 | 20個工作日 |
依申請公開 | 依申請公開 | 依申請公開國資監管信息的程序及聯系方式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法規處 | 20個工作日 |
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本機關上一年度國資監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辦公室 | 年度 |
其他重要國資監管信息公開 | 其他重要國資監管信息公開 | 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條例》規定,結合職能、業務應予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 |
| 自治區人民政府 | 相關處室 | 根據公開時限公開 |
注:表格中“信息公開依據”是指對應各項信息公開“分類”及“內容描述”主要依據來源于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類別目錄》的各項內容以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二章公開的范圍”的內容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