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審批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六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四條; 3.【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三款; 2.【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國資發〔2004〕 71號)第四十五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審批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四條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3.【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三款; ??2.【規章】《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十八號)第四十七條; 3.【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國資發〔2004〕71號)第四十五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清產核資立項審批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四十二條; ??2.【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3.【規章】《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1號)第二條; ??4.【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九條。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三款; ??2.【規章】《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1號) 第五十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4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清產核資結果審批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四十二條; ??2.【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3.【規章】《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1號)第二條 、第十五條; ??4.【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九條。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視具體情況進行復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三款; ??2.【規章】《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1號) 第五十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5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二十九條; ??2.【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十九條;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六條; 4.【文件】《關于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管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廣西北部灣銀行的批復》(桂政函〔2011〕132號)第二點。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決定責任:對考核結果下發通知;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6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其他重大財務事項管理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2.【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條。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3. 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審計、財務檢查工作;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2.【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國資發〔2004〕 71號)第四十五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7 | 內部管理事項 | 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統計 | 【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 1.受理責任:通知企業報送材料; 2.會審責任: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會審; 3.送達責任:報國務院國資委,抄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 2.【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國資發〔2004〕 71號)第四十五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8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四條第一款 。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9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批準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二十九條; ??3.【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十九條; 4. 【文件】《關于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管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廣西北部灣銀行的批復》(桂政函〔2011〕132號)第二點。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0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清算方案核準或備案 | 1.【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六條; 2. 【規章】《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十三);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 4.【文件】《關于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管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廣西北部灣銀行的批復》(桂政函〔2011〕132號)第二點 。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或備案;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1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 | 1.【規范性文件】《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16〕93號)第四條 、第三十八條; 2.【文件】《關于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管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廣西北部灣銀行的批復》(桂政函〔2011〕132號)第二點。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進行備案; ??3.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2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審批 |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 1.【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2014〕92號); ??2.【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8號)第十九條; 3.【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第二十五條; ??4.【規范性文件】《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 5. 【文件】《關于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管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廣西北部灣銀行的批復》(桂政函〔2011〕132號)第二點。 | 1. 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3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 | 自治區國資委科技型企業 | 1.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2014〕92號); ??2. 【規范性文件】《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第五條、第三十四條。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4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年金管理 | 1.【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六條; 2.【規范性文件】《關于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桂國資發〔2008〕70號); 3.【文件】《關于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管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廣西北部灣銀行的批復》(桂政函〔2011〕132號)第二點。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5 | 內部管理事項 | 自治區本級企業國有產權登記 | 1.【規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三十條; ??2.【規章】《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1992年國務院令第192號)第三條; ??3.【規章】《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第七條 。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登記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登記; ??3.送達責任:制發產權證書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6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 |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和企業資產轉讓等。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三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2.【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3.【規章】《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七條、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4.【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 5.【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桂國資發〔2018〕2號)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2.【規章】《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五十九條;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十九號)第二十六條 ; 4.【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桂國資發〔2018〕2號)第五十八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7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審批 | 【規范性文件】《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2.【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十九號)第二十六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8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審批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三十一條;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 ??2.【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十九號)第二十六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19 | 內部管理事項 |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審批 | 1.【規章】《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令第36號) 第六條; ??2.【規章】《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財企〔2001〕651號)第七條。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2.【規章】《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令第36號)第七十一條;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十九號)第二十六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0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 | 1.【規章】《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國務院令第91號)第三條 ; ??2.【規章】《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第三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3.【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07〕99號)第四條。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或備案;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2.【規章】《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國務院令第91號)第三十四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1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債券融資審批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三十一條;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4.【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10〕12號)第三條。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2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審核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五十八條; 2.【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08號)第七條。 | 1.審核責任: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審核; ??2.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08號)第四十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3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審核確認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八號)第四條; 2.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五十八條; ??3.【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08號)第七條。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2.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08號)第四十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4 | 內部管理事項 | 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審批 | 1.【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9〕16號); 2.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區直企業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有關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規定的通知》(桂國資發〔2010〕61號)第四條 、第九條。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5 | 內部管理事項 | 自治區國資委管理班子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二十八條; 2.【法規】《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第三條、第六條。 | 1.計劃責任:按照工作需要編制委管企業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2.審查責任:公開招標確定審計具體執行中介機構; 3.決定責任:出具審計報告,提出審計建議; 4.送達責任: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人及相關企業。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二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6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改制財務審計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三十條、第四十條; ??2.【文件】《關于企業改制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國資發〔2012〕151號)。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或備案;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7 | 內部管理事項 | 自治區國資委管理班子的企業領導人員考察任免及考核評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二十二條。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8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考核評價、外部董事考察任免 | 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二十二條; 2.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29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主業確定或變更核準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一條;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4.【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0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六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一條;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2.【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公布)第二十六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1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對外擔保審批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條 ;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一條;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2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備案 | 1.【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三十二條; 2.【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國資發〔2007〕9號)。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3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投資事項核準或報告 |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一條 ; ??3.【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進行核準或報告;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4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投資負面清單管理 | 1. 【法規】《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 2. 【規章】《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 3.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 4. 【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桂國資發〔2017〕29號); 5. 【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投資負面清單》(桂國資發〔2018〕13號)。 | 1.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5 | 內部管理事項 | 出資人監督 檢查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一條 ; 2.【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六條、第三十五條。 | ?? 1.檢查責任:負責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2.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6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事會監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七十條、 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 | 1.檢查責任: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 2.評價責任: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3.處置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條 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7 | 內部管理事項 | 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七條; 2.【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 3.【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54 號)。 | 1.分類處置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監事會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建議,按照職能分送委內相關處室研究落實并跟蹤督促; 2.督辦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監事會和有關方面移交的需要由企業自行整改落實的問題,向企業印發整改通知書,并督促企業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報送整改結果; 3.核查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監事會和有關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線索開展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必要時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開展專項審計。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2.【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54 號)。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8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 | 1.【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 2.【文件】《關于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管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廣西北部灣銀行的批復》(桂政函〔2011〕132號)第二點。 | 1.受理責任:屬于責任追究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2.調查責任: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3.處理責任: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整改責任: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2.【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39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改制、上市方案審核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十一條;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條 ; 3. 【規章】《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令第32號)第七條; ??4. 【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第十條; ??5. 【規范性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第一條 ; ??6.【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88號)。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企業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2.【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一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40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年度報告 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第六十六條 。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復;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41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章程制定修改或參與制定修改 | 1.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2.【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條。 | 1.審批責任:自治區國資委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審議批準; ??2.監督責任:自治區國資委主要側重政策指導以及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 ??2.【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一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42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新設方案制定和重組方案審核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六條 ;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三十一條 。 | 1.受理責任:明確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對申請事項進行核準或備案; 4.送達責任:制發文件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43 | 內部管理事項 | 監管企業重要子企業名錄 確認 | 1.【法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四條 ; 2.【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2006年政府令第十九號)第十三條 3.【文件】《關于進一步推進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指導意見》(桂國資黨發〔2018〕30號)第二條第(九)。 | 1.受理責任:明確監管企業重要子企業的標準;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
序號 | 權力 分類 | 項目 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備注 |
44 | 內部管理事項 | 國資監管規章、規范性文件起草、制定 | 1.【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六條; 2.【文件】《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133號)第二條主要職責。 | 1.起草責任: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 2.制定責任: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 3.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號)第六十九條。 |
注:1.監管企業是指自治區國資委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督管理的企業;
2.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是指含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以及其他廳、局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
3.自治區人民政府針對自治區國資委權責事項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試點企業權責事項另有文件規定的,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4. 自治區國資委對非國有獨資公司涉及上述權責事項只出具股東意見;
5.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國資委監督管理的企業相關權責事項另有文件規定的,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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