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項目名稱
名稱:所出資企業有關企業負責人薪酬批準
二、設定依據
1.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2.200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4)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和2006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未設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批本級所出資的國有企業。
四、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管理者,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本章規定對上述企業管理者進行考核、獎懲并確定其薪酬標準。
1.申請企業須為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的國有企業;
2.申請企業的企業負責人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已進行批復;
4.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進行清算,并取得最終確認的考核等級結果;
5.所有申請企業整體的企業負責人薪酬額度已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自治區國資委、地級市國資委、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的國有企業。
自治區國資委、地級市國資委、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中,由自治區、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國資委、地級市國資委、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命、建議任命的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標準。
六、申請材料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國資委關于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一)年度經營業績可好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1.每年4月底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告自治區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2.自治區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1.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自治區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2.自治區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1.企業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分析報告原件一式一份;
2.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薪酬專項審計報告原件一式一份;
3.企業負責人分配系數表復印件一式一份。
七、辦理地點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服務窗口(廣西南寧市桃源路3號)
八、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3.優化辦結時限:18個工作日。
九、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定。
十、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一、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890931
投訴電話:(0771)2806203
說明:1.項目作出決定之日即辦結,辦結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編號繕印發件并告知申請人不計入承諾辦結時限內。2.凡自治區領導要求特事特辦、需委領導集體研究等特殊情況的,以上流程各環節的辦理時限由辦公室按實際情況重新分配。
十二、辦理流程
所出資企業有關企業負責人薪酬批準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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