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名稱: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審批操作規范
二、設定依據
1.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2.200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和2006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未設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批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四、審批條件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7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1.申請企業須為同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完成上年度工資總額清算批復。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已進行批復。
4.申請企業上報的工資總額管理方案符合當年工資總額管理文件規定。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全區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六、申請材料
(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7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二)、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0)72號)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中央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應當主要載明以下內容:(一)上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完成情況、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二)預算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預測情況;(三)預算年度人力資源配置計劃、薪酬策略調整情況、工資總額預算安排、人工成本項目構成及增減計劃;(四)總部職工工資總額預算情況;(五)工資效益聯動機制。
1.符合當年工資總額管理文件規定的工資總額方案請示;
2.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審計報告(實行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的,同時應提交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專項審計報告);
3.上年度《勞動情況》表(國家統計局印制);
4.上年度工資總額文件
5.要求增加工資總額的說明材料及附帶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一份,電子文檔1份。
七、提交地點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服務窗口(廣西南寧市桃源路3號)
八、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18個工作日。
3.優化辦結時限:18個工作日。
九、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定。
十、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一、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890931
投訴電話:(0771)2806203
說明:1.項目作出決定之日即辦結,辦結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編號繕印發件并告知申請人不計入承諾辦結時限內。2.凡自治區領導要求特事特辦、需委領導集體研究等特殊情況的,以上流程各環節的辦理時限由辦公室按實際情況重新分配。
十二、辦理流程
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審批流程圖
說明:1.項目作出決定之日即辦結,辦結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編號繕印發件并告知申請人不計入承諾辦結時限內。2.凡自治區領導要求特事特辦、需委領導集體研究等特殊情況的,以上流程各環節的辦理時限由自治區國資委服務窗口按實際情況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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