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名稱:所出資企業章程審批
二、設定依據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二條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币幎?,自治區國資委、市國資委、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資監管機構分別批準其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四、審批條件
根據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第二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第二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管理者,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本章規定對上述企業管理者進行考核、獎懲并確定其薪酬標準。”規定,申請辦理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章程審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條等有關公司設立的規定。”
2.公司章程合法合規。
3.申請材料齊全。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自治區國資委、地級市國資委、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
六、申請材料
1.關于審批公司章程的請示;
2.有關單位同意成立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或者增減注冊資本的批文;
3.董事會有關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文件或會議紀要;
4.公司章程草案;
5.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情況說明(包含說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必要性、公司章程創新或特殊的地方及其利與弊、公司章程修改的地方及其利與弊、董事會或制訂單位審議情況)。
6.自治區國資委指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紙質一式3份,并提供電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復印件。
七、提交地點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服務窗口(廣西南寧市桃源路3號)
八、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13個工作日
3.優化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九、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十、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一、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891072
投訴電話:(0771) 2806203
說明:1.項目作出決定之日即辦結,辦結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編號繕印發件并告知申請人不計入承諾辦結時限內。2.凡自治區領導要求特事特辦、需委領導集體研究等特殊情況的,以上流程各環節的辦理時限按實際情況重新分配。
十二、辦理流程
所出資企業章程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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