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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國資委關于印發“監管制度落實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3-03 15:36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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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

《“監管制度落實年”工作方案》已經自治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2021年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貫徹落實中如遇專業政策疑問,可咨詢附表中所列的自治區國資委相關業務處室,其他未盡事宜請與自治區國資委監督處聯系,聯系人:張暉、韋健福,聯系電話:0771-5891148、5891060,郵箱:jdc@gxgzw.gov.cn。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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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制度落實年”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增強制度意識、維護制度權威、強化制度執行、發揮制度作用,健全完善抓制度落實的長效機制,有效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自治區國資委決定將2021年定為“監管制度落實年” ,從2021年2月起在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開展系列自查、檢查工作,對企業(含各級子企業,下同)貫徹落實自治區層面出臺的國資監管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推動監管制度落實落地,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標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聚焦主業、深化改革、強化創新、加強管理、完善監督”的總要求,圍繞“改革行動提速、企業發展提效、監管水平提高、干部素質提升”的工作目標,針對企業監管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對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國資委已出臺的監管制度,全面開展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大排查、大巡察、大核查,全面加強企業監管制度立改廢釋、修訂完善工作,全力推動企業自覺遵守法規、自覺落實制度、自覺接受監督、自覺抵制違規違紀行為,力爭經過一年左右的努力,企業制度執行更加順暢,制度落實更加徹底,制度執行效果得到明顯提升。

二、主要任務和實施步驟

(一)全面自查階段(3月1日至5月31日)。各企業針對近年來企業經營投資管理中存在問題和風險隱患,結合目前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內控相對薄弱、風險比較突出的業務環節,對照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法規,以及自治區國資委已出臺的重點監管制度(詳見附表)和企業出臺的內部監管制度,通過“四查四看”逐一查擺企業和個人在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即:一查工作制度,看是否在自治區國資委出臺制度后及時出臺相應的內部監管制度或明確適用的制度;二查學習培訓,看是否對出臺的制度及時通過會議、培訓等方式引導職工學習貫徹落實制度;三查配套細則,看是否根據國家、自治區及企業集團出臺的制度實施情況,特別是制度落實中存在的難以落實到位的問題,結合本企業經營管理實際,及時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創造性抓好制度走深走細;四查制度執行,堅持問題導向、風險導向,看制度執行、合同執行、章程執行等過程中有無失職瀆職、選擇性落實等現象。企業集團要抓好對所屬子企業自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有條件的企業,可聘請專業中介機構針對風險頻發的企業開展監管制度落實專項核查。

(二)整改完善階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企業要按照“問題導向、分類施策、依法依規、嚴格監管”的原則,認真梳理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清單管理,列出問題清單、整改任務清單,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分類推進整改。

1. 對于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要立行立改,限期銷號。針對制度理解不到位、不會落實的問題,企業集團層面要加強指導,加大培訓力度,打通制度執行堵點。

2. 對于自查檢查中發現的風險問題,要立即研究化解方案,及時排除風險隱患。重大風險及時向自治區國資委報告。

3. 對于制度漏洞問題、機制建設問題,以及其他一時難以化解的風險問題,要制定整改方案,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切實解決制度存在的管理缺失、內容過時、標準粗放等問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工作機制,限期完成整改。

(三)企業總結階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企業根據集團及各級子企業工作開展、制度落實、問題線索、整改完善、責任追究等方面情況,深刻分析本企業監管制度落實現狀,認真總結制度落實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分析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完善相關制度的建議,形成總結報告于10月31日前報自治區國資委。

(四)專項核查階段(6月1日至11月30日)。

1. 自治區國資委黨委組織專項巡察組,對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專項巡察。

2. 針對企業排查發現的問題,對其他重點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核查,重點核查二級及以下子企業監管制度落實情況。

(五)全面總結與完善提升階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治區國資委根據各企業開展監管制度落實督導、自查、檢查工作情況,以及形成的總結報告、出現的違規風險、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綜合開展評價,選擇一批制度建設完善、監管工作扎實、活動部署有力、合規氛圍濃厚的企業給予總結推廣,對監管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實不到位、內控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進行約談或通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監管制度落實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明確牽頭部門工作職責,研究細化工作方案,明確需要重點檢查的領域、環節、崗位,梳理出重點監管制度,明確重點工作任務,便于對照檢查、推動落實。分管領導要靠前指揮,相關業務部門要加大指導力度,扎實推動落實,確保取得實效;對于制度科學可行但相關人員主觀上不愿落實的,要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強化分類指導。自治區國資委將加大對企業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的跟蹤指導,各有關處室要根據職能分工和日常業務監督發現的主要風險,針對內控管理、合規管理、財務管理、產權及債務管理、投資管理、收入分配等風險易發領域,加強監督檢查和培訓指導,做好制度解釋、政策解讀工作,幫助企業理順制度體系,推動制度落實。

(三)加強培訓指導。各企業要針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結合年度培訓工作,加大監管制度培訓力度,制定好年度培訓計劃,增強員工的合規意識和監管能力。自治區國資委將進一步加大制度落實的培訓力度,整合培訓力量,積極推動企業提升監督管理水平。

(四)加強輿論引導。各企業要充分利用簡報和網絡等媒介,加強對監管制度落實工作的宣傳,及時宣傳活動的開展情況、經驗做法,引導廣大干部職工積極主動落實制度。同時,注重收集違規經營投資失敗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自治區國資委出臺的重點監管制度對照檢查表


附件

自治區國資委出臺的重點監管制度對照檢查表

序號

制度文件名稱

重點檢查內容

落實

情況

指導處室

1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國資委黨委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黨委議事決策工作指引的通知》(桂國資黨發〔2019〕11號)

1.是否將黨委會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事項的前置程序;
2.是否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3.檢驗是否堅持和加強黨對直屬企業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區直企業黨委的領導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在區直企業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黨建處

2

《自治區直屬企業黨組織前置研究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清單參考文本(試行)的通知》(桂國資黨發〔2020〕18號)

1.檢查各集團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按要求制定黨組織前置研究重大事項清單;
2.是否按照清單進行前置研究;
3.是否堅持黨的領導、路線、方針,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全面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3

自治區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和“一企一策”分類授權

企業對授權放權事項是否接得住、管得好、行得穩。


法規處

4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重大法律風險事項報告制度》(桂國資發〔2016〕88號)

重大法律風險事項是否按要求報告。


5

《關于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國資委管理企業經營管理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資發〔2015〕560號)

1.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同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陰陽合同,是否跟蹤監督合同履行情況;


法規處

2.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3.是否開展沒有真實貨權流轉的貿易業務和各種虛假貿易行為;
4.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財務監管處

5. 派駐參股企業人員管理是否規范。


法人治理處

6

《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16〕93號)

1.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規范情況;
2.企業負責人業務支出經費使用管理情況;
3.子企業制度建立情況;
4.集團對子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


考核分配處

7

《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桂國資發〔2019〕9號)

1.集團工資總額管理情況;
2.工資分配信息披露情況。


8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07〕99號)

1.集團公司制度建立情況;
2.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3.集團公司對子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


產權處

9

《自治區國資委 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國資發〔2018〕2號)

1.集團公司制度建立情況;
2.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3.集團公司對子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


10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擔保管理辦法》(桂國資發〔2017〕29號)

1.超股比為參股企業擔保是否落實反擔保要求;
2.超股比為參股企業擔保程序是否合規;
3.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擔保負面清單的情形。


改革發展處

11

《自治區國資委關于印發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和投資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通知》(桂國資發〔2020〕31號)

1.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含本企業投資負面清單);
2.企業投資項目是否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的審批或報告程序;
3.企業投資項目是否有違反投資負面清單的行為。


12

1.《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桂國資黨發〔2011〕36號)

2.《關于進一步推進監管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指導意見》(桂國資發〔2018〕30號)

1.是否重新修改完善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并制定決策權力清單;
2.重大事項是否按要求全部列入“三重一大”范圍進行決策;????????????????????????????????????????????????????????????????????????
3.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議事規則是否明確;??????????????????????????????????????????????????????????????????????????????????
4.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以會議形式議決“三重一大”事項;?????????????????????????????????????????????????????????????????
5.是否建立各級子企業決策權力授權清單;??????????????????????????????
6.是否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失誤追究倒查機制;???????????????????????????
7.重大決策動議是否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


監督處

13

1.《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154號)
2.《自治國資委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的通知》((桂國資監督〔2019〕8號)

3.《自治區國資委開展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規程(試行)》(桂國資發〔2019〕12號)

1.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是否健全;
2.重大損失事件是否按照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情況是否按要求報送;????????????? ???????????????????????????
4.責任追究處理是否到位;???????????????????
5.對國資委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專項核查發現的問題是否整改到位。


14

《自治區國資委關于印發<自治區國資委監管提示工作規則>和<自治區國資委監管約談和通報規則>的通知》(桂國資監督〔2020〕6號)

1.是否對違規事項進行提示、約談、通報;??????????????????????????????????????????????????????????
2.對國資委提示、約談、通報要求整改的事項是否整改到位。


15

《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桂國資發〔2020〕18號)

1.符合禁入限制條件的違規人員是否按要求列入禁入限制信息管理;??????????????
2.企業提拔任用相關人員時是否按要求查詢禁入限制情況。


16

《自治區國資委關于印發加強監管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國資發〔2020〕24號)

1.企業主要領導是否是內控體系監督工作第一責任人;????????????? ????????????????
2.是否在投資并購、改革重組等重大經營事項前開展專項風險評估;?????????????
3.采購、銷售、投資管理、資金管理和工程項目、產權交易流轉等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和審批流程建立情況,是否形成相互銜接、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內控體系工作機制;????????????????????????????????????????????
4.對所屬子企業內控體系有效性是否監督評價;?????????????????????????????
5.對內控體系建設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監督處

17

《自治區國資委關于印發自治區國資委關于深化監管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國資發〔2020〕43號)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審計工作指導情況;
2.二級子企業及重要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情況;???????????????????????????????
3.對子企業輪審及重大投資項目、重要業務領域專項審計覆蓋情況;????????????????????????????
4.對內部審計、專項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18

《關于加強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

1.是否制定本企業境外資產管理辦法;

2.是否建立統一管控的領導體制,強化集中管控;

3.境外企業內控制度是否健全;

4.境外經營投資前期控制是否到位;

5.境外重大經營投資行為是否嚴格履行程序;

6.境外財務資金監管制度是否健全;

7.境外監督是否到位。


19

《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暫行辦法》(桂國資發〔2018〕28號)

涉及重大擔保、重大投資融資、重大資產交易等重大事項是否按要求報告國資委。


20

《關于全面推行規范自治區直屬企業董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桂組通字〔2017〕33號)

1.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設立及運行情況;
2.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議事清單、決策程序等制度建立情況;
3.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議事清單、議事規則、決策流程等情況;
4.董事會建立向經理層授權管理制度建立情況;董事會向子企業授權制度建立情況;
5.集團完善子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情況。


法人治理處

說明:企業在監督檢查中應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監管制度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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